民事案件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以下簡稱建工案件)的上訴率、申請再審率、案件比、平均審限均位居前列。建設工程施工期限長、項目繁、主體多;建筑市場不規范,違法發包、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出借資質等違法現象具有一定普遍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審判(以下簡稱建工審判)涉及法律專業知識和工程專業知識多。這些因素導致建工案件辦理難度大、建工審判質效難提高等問題。隨著級別管轄調整,大量建工案件由基層法院辦理。部分基層法院法官因缺少經驗和專業培訓,面對建工案件表現出“不愿辦、不敢辦、不知怎么辦”的問題。厘清建工案件的審判理念,理順建工案件的審判思路,有利于辦好建工案件,提升建工審判質效。
一、建工案件的審判理念
建工審判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貫徹誠實信用原則,將保護建設工程質量作為首要價值取向,保護建筑工人權益和建筑業健康發展,促進當事人誠實守信。
(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
建工審判要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加強建工審判工作,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權益,回應人民群眾新要求新期待,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保障人民安居樂業。建設工程關乎億萬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優先保護建設工程質量,堅持“百年大計、質量第一”,安居才有保障。建筑業吸納農民工數量僅次于制造業。2023年,我國近3億農民工中15.4%從事建筑業,在農民工較為集中的六大行業中,建筑業農民工月均收入最高。依法保護建筑工人權益,保障勞有所得,樂業才有基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決定了建工審判的基本價值取向:一是保護建設工程質量;二是保護建筑工人利益。
建設工程關乎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但是建筑市場具有外部性,建設工程質量容易成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犧牲品。市場經濟的外部性會導致市場失靈。市場失靈的地方也正是合同制度失靈的地方,通常需要對合同自由進行限制或者對合同相對性作出突破。經濟外部性是經濟主體的經濟活動對他人或者社會造成的非市場化的影響,包括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某個經濟主體的活動使他人或社會受益,而受益者無需花費成本;負外部性是某個經濟主體的活動使他人或社會受損,而造成負外部性的人卻沒有為此承擔代價。建設工程的最終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往往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標的物,建設工程的質量不僅影響發包人和承包人利益,還影響廣大人民群眾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外部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外部性通常是負外部性。發包人和承包人均具有通過降低建設工程質量以降低建設成本的可能,并借助信息不對稱向購房人和建筑物使用者轉移建設工程質量風險。因此,建工審判首先應當保護建設工程質量。
如果建設工程質量合格,則應當在貫徹平等保護原則的基礎上,著重保護建筑工人等弱勢群體的權益,實現實質公平。民法最基本的特質是自愿、平等,通過保護形式平等、資格平等、法律地位平等和意思自治來實現實質公平。但是,如果當事人締約地位不平等,絕對的合同自由未必能充分實現合同公正。相對于發包人,承包人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相對于轉包人和違法分包人,實際施工人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相對于實際施工人,廣大農民工處于弱勢地位。農民工的工資權益不僅依賴于實際施工人的誠實守信,之前的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農民工的工資權益都可能會受到損害。建工審判在自愿、平等基本原則基礎上,會對合同自由作一定限制、對合同相對性作適當突破,目的是在依法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利益的基礎上,適當優先保護農民工等弱勢當事人利益,實現實質公平。
(二)服務社會經濟發展
建筑業是我國支柱產業。2023年,我國建筑業增加值達85691億元,同比增長7.1%,增速高于國內生產總值1.9個百分點;除勞務分包建筑業企業外,全國建筑業企業完成建筑業總產值315911.85億元,同比增長5.8%。自2014年以來,建筑業增加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始終保持在6.7%以上。建筑業對我國社會建設、經濟發展、群眾就業、人民富裕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除保護建設工程質量和建筑工人權益外,保護建筑業健康發展也是建工審判應當堅守的價值目標。建筑業既是支柱產業,也是薄利行業。保護建筑業合法利益,保障建筑市場上誠實勞動的市場主體依法獲得勞動成果的對價,激發人民群眾創造物質財富、參與社會主義建設的熱情,是人民法院建工審判的重要職能。
保護建筑業健康發展需要打擊和遏制建筑企業的違法行為。有的建筑企業承包工程后不對工程進行施工,而是將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施工,或者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承包工程,從中賺取差價或者管理費。轉包和出借資質本質上均是“出租”資質的違法行為,不僅不能產生效益,反而擾亂建筑市場秩序,損害建設工程質量。有的工程經過層層轉包、分包,每轉一手就分一層利,最終用于工程建設的工程款遠低于發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實際施工人只能通過偷工減料賺取利潤,最終導致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損害廣大人民群眾利益,或者導致不能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損害建筑工人利益。不勞而獲者眾,則勞有所獲者寡。因此,防止建筑企業、“中間商”、管理人員利用資質、權力、關系違法獲利,是建工審判的重要目標。
(三)貫徹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被譽為民法的“帝王條款”,主要運用于合同領域,適用于建筑市場上各類主體。有的發包人利用自己優勢締約地位,使承包人接受不公平、不合理條款,甚至低于建設成本發包工程;有的發包人有意先將工程發包給利益關系方,再由關系方轉包給真實承包人;有的發包人在組織各方對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并確認質量合格后,又以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拒付工程款;有的發包人有意不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或登記手續,企圖達到解除合同或者認定合同無效的結果,以獲取不當利益。有的當事人在建筑市場上串標圍標、明招暗定、訂立“黑白合同”,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擾亂建筑市場秩序。建工審判應當貫徹誠實信用原則,保護善意當事人合法權益,避免當事人通過不誠信行為獲得更大利益,減少負面激勵。
二、建工案件的審判思路
建工案件屬于合同糾紛案件,因此,審理建工案件首先要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進而認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即確定誰應當對工程質量負責,誰有權請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工程質量、保障建筑工人權益,建工審判還應當規制出借資質、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等尋租行為以及違背誠信原則謀取不當利益的行為,保障勞有所得,遏制不勞而獲。
(一)違反保護建設工程質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建設工程領域的強制性規定較多,違反哪些強制性規定會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是建工案件常見的爭議焦點問題。建設工程質量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權益,對此項法益的保護優先于對合同自由原則的保護。如果強制性規定的目的是為保護建設工程質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違反該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保護建設工程質量主要依賴于對承包人的資質管理,因此,產生由不具有資質的承包人承包工程后果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應當認定為無效。例如,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第三款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二)各施工主體均應當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同一建設工程可能有多個施工主體,例如總承包人、轉承包人、分承包人(分包單位)、出借資質的建筑企業、借用資質施工的實際施工人等。為保護建設工程質量,立法傾向于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規定各施工方就建設工程質量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例如,建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第六十六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反該法規定進行分包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發包人支付工程款以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為條件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發包人的基本義務是支付工程款,承包人的基本義務是交付質量合格的建設工程。無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建設工程質量合格均是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例如,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建工解釋一》)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應當承擔采取補救措施等違約責任。如果建設工程未經修復合格,發包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有權拒付工程款。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規定,如果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承包人就可以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款的約定折價補償,如果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則應當由承包人修復,如果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款的約定折價補償。從法理上看,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規定的主要目的是保護建設工程質量,如果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立法目的已經實現,發包人也已實現合同目的,就應當支付對價。因此,無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均是建設工程質量合格。
(四)保護實際施工人的工程款債權
由于勞動力、資金、土地三種資源的稀缺程度不同、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監管機制有待完善,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出借資質等違法行為具有一定普遍性。建筑市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有資質的不施工,在施工的沒資質”的現象。人民法院面臨的問題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但建設工程已經建設完畢、質量合格甚至交付使用,發包人的合同目的已經實現,但存在多個名義上的施工主體,應當優先保護哪個施工主體的利益。
導致前述違法現象的原因較多,既有客觀原因,也有法律實施的原因。從市場經濟客觀規律看,迄今為止,人們組織社會生產、進行專業分工的制度主要有三種:一是身份制度。例如,男耕女織就是依據古代家庭身份制度開展社會分工和社會生產。二是合同制度。例如,在市場采購不同部件組裝成成品,是依據合同制度和市場機制開展社會分工和社會生產。三是企業制度。例如,在企業內部招聘工人,生產各個部件后組裝成成品,是依據企業制度開展社會分工和社會生產。依交易成本理論,當在企業內部組織生產和協調的成本低于由市場組織生產和協調的成本時,企業才會發展,因此,交易成本和企業制度成本決定了市場和企業的邊界。
從立法精神看,民法典、建筑法等法律都要求建筑企業依據企業制度組織和協調建設工程的施工,由有相應資質的建筑企業自行招用建筑工人、自行購買或者由發包人提供建筑材料、利用自己所有或者租賃的機械對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施工,最后建成一個質量合格的工程,履行完成合同義務。同一單位工程應當由一個建筑企業施工,主體工程不允許分包,任何工程不允許轉包。從實際情況看,建筑市場在一定程度上通過合同制度組織和協調建設工程的施工。有資質的建筑企業、缺少資質的各類施工主體通過借用資質合同、非法轉包合同、違法分包合同將不同的施工主體組織到一起進行建設工程施工。不同施工主體自行聘用建筑工人、購買建材、購買或者租賃機械,對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施工,最后建成一個質量合格的工程,各施工人分別履行與前手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人與各實際施工人形成用工關系,與總承包人未形成用工關系。各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沒有合同關系。如果堅持合同相對性原則,就會出現“能拿錢的不干活,干了活的不能拿錢”以及建筑工人工資權益難以獲得保障的情況。人民法院此時面臨應當優先保護誰、應當站在誰的立場來化解糾紛的問題。有觀點認為,實際施工人利用建筑企業資質進行施工屬于違法行為,不應當優先保護其權利。建筑工人由誰招用,就應當向誰索要工資。人民法院應當堅持合同相對性原則,如果突破合同相對性對實際施工主體和建筑工人予以優先保護,反而助長了違法行為,不利于規范建筑市場秩序。這一觀點有待商榷。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勞動力從勞動生產率低的行業向勞動生產率高的行業遷移是促進經濟發展、保障群眾生活水平提高的前提條件。我國通過改革開放,將農村勞動力從勞動生產率低的小農經濟中釋放出來,轉移到勞動生產率相對更高的制造業、建筑業,是調整生產關系、促進生產力發展的重要舉措。由于勞動技能所限,在建筑工地上勞動的農民工并沒有更好的退路。如果不保護農民工的權益,他們被迫從建筑行業轉回到小農經濟,不僅不利于經濟高質量發展,反而會讓廣大農民工收入減少甚至重返貧困。因此,在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情況下,建工審判應當優先保護真正施工主體的利益,保障勞有所獲。
(五)規制尋租獲利行為
尋租是指非生產性的行為對利益的尋求,是不創造物質財富的交易行為。建筑市場上的尋租行為包括兩類:一是發包人基于道德風險而產生的尋租行為。例如,以國有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面臨發包人以及發包人管理人的尋租行為。為防范發包人的道德風險,法律要求通過招標投標等公開竟價的方式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此,違反招標投標法強制性規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應當認定為無效。二是建筑企業出租企業資質的尋租行為。為保護建設工程質量,民法典、建筑法等法律均要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具有相應的建筑企業資質等級。資質成為建筑市場上的“稀缺資源”。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我國體力勞動力資源相對豐富,導致建筑市場上出現了“出租資質”行為。出借資質、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本質上均是“出租資質”行為。建筑企業所尋得之“租”,主要表現為管理費、轉包差價。
有觀點認為,即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當事人約定了管理費且建筑企業對工程施工進行了“管理”的,就應當保護建筑企業的管理費。這一觀點有待商榷。在出借資質、非法轉包的情況下,當事人約定的“管理費”對應兩方面對價:一是建筑企業納稅、繳費等“管理”行為產生的實際費用;二是建筑企業出租的資質。對于前者,建筑企業有權依法請求作為受益人的實際施工人承擔,對于后者,因屬于非法債權,建筑企業無權主張。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產生兩個法律后果:一是返還財產或者折價補償;二是賠償損失。當事人關于支付“管理費”的約定被認定無效后,建筑企業因納稅、繳費等“管理”行為而實際支付的費用,屬于因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產生的損失,有權請求實際施工人賠償,但無權請求依照合同約定支付“管理費”。
有觀點認為,建筑企業出借資質、轉包的,只在收取管理費范圍內承擔責任。這一觀點亦有待商榷。首先,這與建筑法第六十六條和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不符。其次,依此觀點,如果沒有人請求建筑企業對其出借資質、非法轉包行為承擔責任,其可獲得“管理費”這一非法收益;如果有人請求建筑企業對其出借資質、非法轉包行為承擔責任,其只需在“獲益”范圍內承擔責任,相當于違法的建筑企業處于“只賺不賠”的地位。這不僅會激勵“不勞而獲”的尋租行為,也會產生不公平的結果,不利于保護建設工程質量。
(六)規制違背誠信原則謀取不當利益的行為
維護建筑市場秩序與貫徹誠信原則是建工審判需要平衡的兩個價值目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問題是當事人常爭議的焦點問題,原因是認定合同無效后,一方當事人能夠獲得比較合同有效更大的利益或者承擔比合同有效時更小的責任。例如,當事人通過主張合同無效達到逃避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責任、利息責任的目的;承包人通過主張合同無效達到低價承包工程、排擠競爭對手后又高價索賠價款的目的。有的發包人為達到拒付、晚付工程款的目的,對承包人提供的建設工程款結算報告不作回復。有的發包人不組織對工程進行竣工驗收,長期使用已完工工程的同時又以工程未竣工驗收為由拒付工程款。有的發包人為了出售房屋,將不合格工程驗收為合格工程,從購房人處收取購買款,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時又以工程質量不合格為由拒付工程款。有的發包人一方面請求承包人支付工程維修費,另一方面又不維修質量不合格工程,由購房人承擔最終的風險和損失。
針對上述不誠信行為,人民法院應當貫徹誠實信用原則,保護誠實守信一方當事人權益,依法規制當事人通過不誠信行為獲取更大利益的行為。對于應對合同無效承擔主要責任的當事人,即使根據其主張認定合同無效,也應當依據相對人的請求依法判決其承擔賠償損失責任。對于發包人能夠辦理審批手續而未辦理的工程,發包人以未辦理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應當依照《建工解釋一》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對發包人主張不予支持。對于承包人低價承包工程、高價索賠價款的行為,應當依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依據或者參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確定工程款。對于發包人拒不回復承包人建設工程款結算申請的行為,如果合同約定發包人在約定時間內未回復按承包人報送價款認定工程款的,應當依法按約定處理。對于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就使用工程且拒付工程款的,應當按照有利于守信一方當事人的原則依法認定工程款利息起算點。對于發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或者已經交付使用的情況下提出的工程質量抗辯,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第八百零一條、《建工解釋一》第九條等規定處理,由承包人承擔修復、返工、改建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合格,保護購房人權益,避免發包人通過不誠信行為獲得更大利益,克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行為外部不經濟性,防止其向購房人等轉嫁風險。